權力平衡
權力平衡(英語:Balance of power),亦譯做「均勢」、「勢力均衡」,是國際關係理論古典現實主義與結構現實主義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中國國際關係研究文獻中的「格局」概念與此相近。此一概念可以指一種強調國家間應彼此警惕、制約的政策主張。也可以指客觀存在的,國際體系間的權力對比態勢。究竟採何定義,端視文獻脈絡而定。
另外,由於權力的行使主體非僅限於國家,組織、機構、企業、政黨體系、家族中,也可能有權力平衡的現象。例如某種產品市場或某個國家的政黨體系中,也可以出現「權力平衡」。其參與者,如公司、自然人,也可以採取權力平衡的策略以獲取各種利益。
目录
1 權力平衡作為制衡政策
1.1 制衡種類
1.2 其他選項
2 權力平衡作為客觀態勢
2.1 地緣政治與權力平衡
2.2 核武器與權力平衡
3 法律與權力平衡
4 歷史中的權力平衡
4.1 英國
4.2 古代中國
5 參考資料
6 參見
權力平衡作為制衡政策
權力平衡作為一個國家的外交政策主軸,可謂歷史悠久,此一政策可稱為「均勢原則」(A doctrine of equilibrium)。此一政策希望達成的目標是,使相互競爭的各方勢力處於一個相對穩定、彼此牽制的狀態,不使任何一方過於強大而打破均勢,破壞穩定,成為霸權(hegemony),主宰國際體系。這一原則也可以用在市場策略、政黨鬥爭、人際關係等等競爭環境中。
權力平衡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策略,不一定需要學理的闡述,而作為常識普遍存在。如英國哲學家大衛·休姆在其「權力平衡論」(Essay on the Balance of Power)所言,權力平衡是古今政治理論家與政治人物都耳熟能詳的。它的來源不過是自我保存的本能和人生經驗而已。
現代現實主義理論家,包括古典派與結構派,都認為國家傾向制衡(balance)任何過於強大的同儕。由於國際體處於無政府狀態,制衡是唯一防止國際社會淪於帝國霸權專斷主宰的理性出路。這一原則對於大國(列強)而言尤其真確。因為小國對國際政治影響較少,其選項比較無足輕重。
制衡種類
制衡政策大別為兩類:
- 內部制衡(internal balancing)。即對內加強自己的軍經實力,可稱為「自強」、「把自己的事辦好」。
- 外部制衡(external balancing)。即對外結交盟友,抵制威脅的來源,並挑撥其他國家間的利害衝突,不使結盟對抗我國。統一戰線可說是「外部制衡」的一種應用。
其他選項
國家(或者其他權力單位)還可能採取以下策略,但現實主義者認為,「大國」仍以制衡為主軸。下列策略只是暫時、偶發的權宜措施而已。
- 「搭車」(Bandwagoning)。在本國利益也多少能獲得滿足的條件下,即附和他國的要求、順應他國的利益。有時也稱為「搭順風車」、「免費乘車」(Free-riding)。
- 「虛應故事」(Balking)。為更多地確保本國利益,對與本國利害衝突的他國壓力採取最小程度配合的策略,敷衍了事。
- 「卸責」(buck-passing)。面對外部挑戰,不親自出頭對抗,而讓其他國家先去面對威脅的來源,本國則冷靜觀察事態發展,在適當時機再介入漁利。此一策略也被稱為「迴避」(hedging)。
- 「滲透」(penetrating)。為維護本國利益,主動發掘對手國內部的政治矛盾,動員其內部有利於本國的力量,使不利我國的政策不致發生,或使其決策有利於我。
但是現實主義者們認為,逃避卸責、滲透搭車,都不是長久之計。因為對手也有理性計算的能力,可以識破此等策略而反制。國家利益之保障最終仍要依賴「制衡」。
權力平衡作為客觀態勢
國際關係學者有時也把權力平衡理解為一種客觀態勢,即一種各國權力關係的較為穩定、持久的狀態。此一定義有時也被稱做「現狀」(status quo)。權力平衡狀態可能包括「一超多強」、「兩極」、「多極」等情形。也可能指一個區域內的權力關係現狀,如「台海權力平衡」、「東歐權力平衡」等等。
結構現實主義創始人華爾志指出,國際體系有一種自動回復權力平衡的規律。從羅馬帝國瓦解迄今,任何企圖破壞總體平衡的個別國家的企圖,如拿破崙、希特勒、日本帝國等,無一例外地引起其他國家群起制衡,使體系最終回歸平衡狀態。而美國若執意追求單極獨霸甚至「帝國」大業,也將被此一規律所阻。(可能有无数例外,如蒙古帝国、秦国和大英帝国)
地緣政治與權力平衡
美國結構現實主義者約翰·米爾斯海默指出,地理位置也會對一國採取的制衡政策產生影響。例如他認為由於兩大洋的存在,亞歐、美洲兩地的大國彼此都無法征服對方,所以不可能出現世界帝國,最多是出現一些「區域霸主」。而這些霸主則會採取「離岸平衡」政策,制衡他處崛起的霸主。他認為這已經是一種規律。
核武器與權力平衡
國際關係學者多半承認,核子武器的出現對大國間的權力平衡維持頗有幫助。這是因為各強權都沒有核子「第一擊」(first strike)必勝的把握。此一機制也稱為相互保證毀滅或「恐怖平衡」。
但研究指出,核武恐怖平衡只適用於核子大國。對於不惜被毀滅的單位,如恐怖組織與意識型態狂熱國家,核子嚇阻並不能保證維持權力平衡,也不能保證不發生常規戰爭。
法律與權力平衡
羅馬共和時期的政治理論家波利比奧斯指出,「事涉每個人的權利,絕不應該讓任何權力大到壓過其他力量,使他人無法立足於平等條件與之抗辯的地步。」在國際法上,國家間的權力平衡是國際法能施行的保障。任何個別國家過於強大,必破壞國際法而獨斷專行。在國內,任何政府機構如行政權或立法權過於強大,也必摧毀法治,此即權力分立制衡(check and balance)之原則。
歷史中的權力平衡
在西方國際關係史中,馬基維利是近代首先推崇權力平衡政策的政治家。而西方在結束中古時代普世主義(universalism,指普世教會與普世帝國的統治)之後,至遲到烏得勒支和約簽署時(1713年),權力平衡已经是歐洲各國至少言詞上一致尊重的政策。「權力平衡」一詞首次出現在外交文書,即在該合約中。
此後,「權力平衡」變成同時是一種傳統、信念與政策,即歐洲列強有權利,也有義務去阻止任何個別國家獨霸歐洲的企圖。
但權力平衡也可能是維護保守傾向的現狀的藉口。如歐洲王室反對拿破崙戰爭中傳布的自由思想,即拿「權力平衡」抵制法國大革命。維也納會議(1815年)即高舉權力平衡原則恢復各國王室專政。
英國
英國被認為是較早發揚文藝復興時期義大利城市國家權力平衡藝術的主要大國。英國的經驗來自制衡海上對手西班牙與陸權大國法國,不使其中一國更為強大,而支配大西洋或歐陸。但英國自知國力有限,也不追求無限擴張,對歐陸事務保持明智的距離。到了19世紀,英國仍奉行制衡歐陸最強國的政策,講求「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
古代中國
蘇秦提出的合縱政策可視為是一種權力平衡政策,即推行較弱的主要大國結盟,以制止戰國時代國際體系中任何一個國家過度強大(秦國)。而張儀建議的連橫,則是一種「搭車」、「卸責」政策。
中國在秦朝即已進入帝國體系。而後帝國雖瓦解輪替,但分裂時期的政權,皆企圖最大程度兼併秦漢時期領域上存在的所有政權,以實現某種普世主義的秩序(天下一統)。
參考資料
- Power Balance
Virginia.edu - 'Balance of Power',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 Kenneth N. Waltz, Man, the State, and War: A Theoretical Analysis (1959).
- Kenneth N.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McGraw-Hill, 1979).
- Hedley Bull, Anarchial Society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cmillan Ltd, 1977).
- John Lewis Gaddis, Surprise, Security and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 Ernst B. Haas, "The balance of power: prescription, concept, or propaganda", World Politics, Vol. 5, No. 4, (1953), pp. 442–477.
- Hans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Fourth Edition (New York: Knofp, 1967).
- Paul W. Schroeder,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ystem: balance of power or political equilibriu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15, (1989), pp. 135–153.
- Michael Sheehan, The Balance of Power: History and Theory (London: Routledge, 2000).
陳志奇,中國近代外交史。台北:南天出版社,1993年。
陳樂民,西方外交思想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
何茂春,中國外交通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
黃枝連,亞洲的華夏秩序。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
參見
- 維也納和會
- 霸權
- 大國
- 帝國
- 帝國主義
權力和利益
- 安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