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法學 (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 [1] 。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 菲特烈·封·洛高 ( 英语 : Friedrich von Logau ) 、 基爾希曼 ( 英语 : Julius von Kirchmann ) ,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2] 。」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3] 。 目录 1 字源 2 法的概念 3 憲法與國家 4 經濟法與國家 5 犯罪與刑罰 6 法學與其他領域 7 法學分類 8 法律教育 8.1 法學教育 8.2 法律職業培訓 9 各地法律教育 9.1 中国 9.2 臺灣 9.3 香港 9.4 澳門 9.5 美国 10 參考文獻 10.1 引用 10.2 來源 11 参见 12 外部链接 字源 法學( 英语: Jurisprudence )從古代拉丁語中的 Juris prudentia 演變而來,原意是法律的研究、知識或學問,其中juris是jus的所有格,意思是法律的;prudentia是慎重,亦即考慮周到、先見、細心,特別是在實際行事中運用高明判斷之意。在美國語境中,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