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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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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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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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持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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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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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一个广泛应用的法律概念,在现代漢語中经常被解釋為「權力和利益」[1]。「權利」常簡称為「權」,容易造成權利和權力兩詞混淆,而這兩個詞卻很少有含義上的關聯。權利原本僅指人權,後來延伸出了非人類存在物(動植物、單細胞、病毒,甚至非生物)的權利概念。[來源請求]
目录
1 字源
2 法律意義的權利
3 與義務的關係
4 特殊權利
5 参考文献
6 參見
字源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中的「right」和德語中的「Recht」一詞翻譯而來。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的《萬國公法》時使用了「權利」一詞[2],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這個譯名[3],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的譯本,其中,箕作麟祥的譯本傳回中國,影響了在中國的用法。但是,中文语境中的「权利」和「right」這個詞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語「right」的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東西,比如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並非權力和利益(英語:jurisdiction and benefit)含義的複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權力。
法律意義的權利
人群共處各有主張,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發生衝突,為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為合理正當者,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權利為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觀化之權利,行使權利就是為法律而奮鬥,且具有倫理上之意義。[4]
權利既為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雖被國家法制設定為「權利」,但國家如果沒有設置權利救濟的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為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有救濟」的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為不值得保護而沒有賦予救濟的管道,則該項利益並沒有「權利」的地位。
與義務的關係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那些與生俱來的,每個人應當擁有的東西。權利不是政府給予公民的一種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權利卻是政府基本職責。当個人行使權利時,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例如:
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負有清償的義務;
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時,其他人有尊重而不加干擾的義務;- 窮人有不納稅的权利,而富人就有纳税的义务;
殘疾人有不當兵的权利,而健康人则要履行当兵的义务;- 公民合法行使其公民權利時,政府有保障其权利的義務。
因為行使權利會影響他人,所以行使權利,應該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則即為「權利濫用」。
特殊權利
公民權(civil rights):意指每一個體因身為一特定國家或共同體的公民而能擁有的個人自由。[5]
藝術家權利(artists' rights):為保護視覺藝術家之作品而行使的法律權利,包括申請版權、保護作品使其不受毀損、以及收取權利金費用。[6]
路權(right of way):意指能夠通過他人土地的合法權利。[7]
水權(water rights):意指需役地所有人因地役權而獲得能夠汲取水資源的權利。需役地所有人有權利從特定來源引道取水、將水排放至他人土地、或是進入他人土地打開水閘以防止洪水在其需役地上氾濫。此外,需役地所有人亦享有自然權,能夠從他人土地上的溝渠裡取水使用。[8]
河岸權(riparian rights):河岸權意指河岸土地擁有人所享有的權利,使其能夠自由進出及利用河岸土地,並且能夠汲取河水來使用。[9]
参考文献
^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北京
^ 李贵连:《〈万国公法〉:近代“权利”之源》,《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 郑玉波.民法总则:第11版[M].台北:三民书局,1979.p47.
^ 王澤鑑.民法总则:第12版.台北:作者自版,1993.p40.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公民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藝術家權利[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路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水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河岸權[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參見
- 人權
- 自由
- 世界人權宣言
- 無條件基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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