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海军条约





伦敦海军条约》是於1930年4月22日,由《华盛顿海军条约》的缔约国——英国、美国、日本、意大利及法国召开伦敦海军军备会议签订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即伦敦海军条约),五個國家在1930年10月27日完成簽約換文,有效期至1936年12月31日為止。



規範


倫敦海軍條約是延續1927年日內瓦海軍會議英语Geneva Naval Conference的核心精神,也就是延續華盛頓海軍條約,暫停海軍軍備競賽。


日內瓦海軍會議失敗的緣故,一般認為是美國和英國對於巡洋艦的規模認知歧異過大,導致五個海軍強國缺少共識。不過1929年經濟大恐慌某種意義上型塑了共識:政府必須削減開支度過難關。1929年6月14日美國總統胡佛和英國首相拉姆齊·麥克唐納在瑞皮丹營地英语Rapidan Camp會晤得到共識後,軍備控制會議在倫敦重新舉辦。


《伦敦海军条约》對所有簽約國決定繼續停建新戰艦,為期5年,並開始汰除部分戰艦。并且约定了舰龄超过20年的主力舰可进行改装与性能提升的条文。


条约规定了巡洋舰的分级与数量的限制,标准排水量超过1,850吨、不大于1万吨的巡洋舰分类又分为两级:主炮口径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a型)和主炮口径不超过6.1英寸的巡洋舰(b型)。



  • (a型)巡洋舰总吨位美国不得超过18万吨;英国不得超过14.6万吨;日本不得超过10.8万吨。

  • (b型)巡洋舰总吨位美国不得超过14.3万吨;英国不得超过19.2万吨;日本不得超过10万吨。


条约对驱逐舰、潜艇的吨位总和、排水量与主炮口径也做出了限制。


驅逐艦限制主炮口徑不得超過5.1英寸(127公厘),排水量定義為600噸以上不得超過1,850噸,排水量超過1,500噸的驅逐艦不得佔超過驅逐艦限定噸位的總額16%。此處的噸數單位是英制長噸。
條約規定英國、美國驅逐艦分配噸位為15萬噸,日本為10萬5千噸。相對比例為10:10:7。


日本基於特型驅逐艦事實上已經達到上限,因此特准依照現在比例,但在報廢特型以前不得再建造超過1500噸的驅逐艦。


潛艦的標準排水量上限為2,000噸,甲板炮最大口徑為6.1英吋(155公厘),各國分配到的總噸位皆為5萬2700噸。主要國家超過2,000噸的潛艦可以保留3艘,法國則是1艘,保留的潛艦單艦噸位最大不超過2,800噸,同時在條約生效前主砲口徑超越上限者仍可保留。美國保留了鸚鵡螺號潛艦(SS-168)、獨角鯨號潛艦(SS-167)、舡魚號潛艦(SS-166),法國則以特別具文留下速科夫號潛艇,英國則是在此之後停止M級潛艦英语British M-class submarine的建造。


条约也写明潜艇在作戰時需要遵守和水面船一样的国际规则,尤其是國際法第22條。商船如果没有拒绝停航或者反击,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安全处才能击沉。


在華盛頓海軍條約沒有具文限定的後勤、支援艦艇倫敦海軍條約也具文規範。所有輔助艦艇排水量不得超過1萬噸,航速不得超過20節,日本帝國海軍的可建造支援艦艇不得超過與美國或英國噸位的相對比例6.975。


主炮不超過4門6.1英寸炮、排水量在2,000噸以下、航速在20節以下的艦艇;或是排水量在600噸以下的艦艇,則不列入倫敦海軍條約管轄制約範圍內。


在倫敦海軍條約簽訂後,1932年五個海軍列強國召開第二次日內瓦海軍會議英语Geneva Conference (1932),為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談判鋪路。



影響


受到條約規定影響,日本比較小型的古鷹級和青葉級被列入重巡洋艦,造成不利的狀況。然而後來日本反而利用條約的定義建造最上級輕巡洋艦扳回一城。這也造成六年後的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限制輕巡洋艦不得超過8000噸的因素。


此外,由於日本不能再建造特型驅逐艦,這在設計初春級時造成很大的壓力,也使得後來的造艦在小排水量艦艇拼命塞武器使重心過高,終於引發友鶴事件和隨後的第四艦隊事件,這也對後來日本決定退出條約有影響。


美國同樣受到排水量限制,造出的驅逐艦和巡洋艦重心普遍過高,雖然缺點並沒有立刻顯現,但在後期改裝的時候就明顯感受問題,也因此,二次大戰後無條約時代,條約型驅逐艦和巡洋艦多半很快就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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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次伦敦海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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