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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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韩协约》的韩文本 | |
條約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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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05年11月17日 |
地點 | 大韩帝国汉城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簽署者 | 朴齐纯 林权助 |
締約方 | 大韩帝国 大日本帝国 |
語言 | 朝鲜语、日语 |
第二次日韩协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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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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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文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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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文別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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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條約》,又称《第二次日韩协约》、《第二次韩日协约》、《日韩保护条约》、《乙巳保护条约》、《乙巳五条约》、《乙巳勒约》等,是朝鲜王朝(时称大韩帝国)和大日本帝国于1905年11月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方認定的日期為11月17日,但韓方認定為11月18日,因朝鮮高宗並不同意此條約,未用印,次日才被乙巳五贼用印[來源請求])。
此条约规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韩帝国的外交权、在大韩帝国设置统监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著附庸國韓國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就是殖民地。
韓國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韓國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朝鮮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赞同此條約,被南北韓人民视为卖国贼,合称“乙巳五贼”。
另見
日韓協約(1904、1905、1907)- 日韓併合
- 乙巳五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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