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跋迪
拓跋迪(?-?),本姓元,河南郡洛阳县(今河南省洛阳市东)人,追尊魏景穆帝拓跋晃玄孙,北魏东阿王、侍中、太常卿、使持节、恒州刺史、恒州诸军事、吏部尚书、尚书左右仆射、尚书令、司徒公、定州刺史、七州诸军事、太傅、谥文简公元顺之子[1],元魏宗室,北魏、西魏、北周官员。
目录
1 生平
2 墓葬
3 家庭
3.1 祖父
3.2 父亲
3.3 兄弟
3.4 夫人
3.5 子女
4 参考资料
生平
拓跋迪在西魏官至民部中大夫,封济北郡公。魏恭帝三年十二月庚子(557年2月14日),魏恭帝拓跋廓诏令禅位给周孝闵帝宇文觉,派大宗伯赵贵持节向周孝闵帝奉上册书,又派民部中大夫、济北公拓跋迪送上皇帝的玺绂[2][3][4]。保定三年(563年),周武帝宇文邕命令司宪大夫拓跋迪制定《大律》十五篇,二月庚子(563年3月15日)开始实行,《大律》规定对犯罪的惩罚:分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一共分二十五等[5]。拓跋迪后在北周官至使持节、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通直散骑常侍、太常卿、使持节、都督、大行台尚书、大司徒、秋官尚书、金州总管、八州诸军事、金州刺史[1]。
墓葬
2010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在咸阳市机场二期建设的布里村发掘了拓跋迪夫妇合葬墓[6]。
家庭
祖父
元澄,北魏任城王、吏部尚书、护军大将军、使持节、定州刺史、定州诸军事、尚书右仆射、雍州刺史、关右诸军事、尚书左仆射、尚书令、司空公、司徒公、太傅、录尚书、太师、黄越大将军、加九锡、谥文宣王[1]
父亲
元顺,北魏东阿王、侍中、太常卿、使持节、恒州刺史、恒州诸军事、吏部尚书、尚书左右仆射、尚书令、司徒公、定州刺史、七州诸军事、太傅、谥文简公[1]
兄弟
元朗,东魏司徒府左长史、东阿文贞公
夫人
- 章安周氏,西魏卫大将军、左光禄大夫、仪同三司、尚书右仆射、萧国公周惠达之女
子女
- 元氏,长女,嫁隋朝上大将军、检校太府卿、上柱国、武乡郡公崔弘度[1]
- 拓跋法力
- 拓跋庭坚
- 拓跋宝积
- 拓跋僧力
- 拓跋季友
参考资料
^ 1.01.11.21.31.4 西安市文物稽查队编. 《西安新获墓志集萃》. 北京市: 文物出版社. 2016年2月: 44–45. ISBN 978-7-5010-4477-1 (中文(繁體)). 使用|access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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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书·卷三·帝纪第三》:庚子,禅位于帝。诏曰:“予闻皇天之命不于常,惟归于德。故尧授舜,舜授禹,时其宜也。天厌我魏邦,垂变以告,惟尔罔弗知。予虽不明,敢弗龚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旧典,禅位于周,庸布告遐迩焉。”使大宗伯赵贵持节奉册书曰:“咨尔周公,帝王之位弗有常,有德者受命,时乃天道。予式时庸,荒求于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终旧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久怫于天道而不归有德欤。时用询谋。佥曰公昭考文公,格勋德于天地,丕济生民。洎公躬,又宣重光。故玄象征见于上,讴讼奔走于下,天之历数,用实在焉。予安敢弗若。是以钦祗圣典,逊位于公。公其享兹大命,保有万国,可不慎欤。”魏帝临朝,遣民部中大夫、济北公元迪致皇帝玺绂。固辞。公卿百辟劝进,太(师)〔史〕陈祥瑞,乃从之。是日,魏帝逊于大司马府。
^ 《北史·卷九·周本纪上第九》:庚子,诏禅位于帝曰:“予闻皇天之命不于常,惟归于德。故尧授舜,舜授禹,时宜也。天厌我魏邦,垂变以告,惟尔罔弗知。予虽不明,敢弗龚天命,格有德哉。今踵唐、虞旧典,禅位于周,庸布告尔焉。”使大宗伯赵贵持节奉册书曰:“咨尔周公,帝王之位弗常,有德者受命,时乃天道。予式时庸,荒求于唐、虞之彝踵,曰我魏德之终旧矣,我邦小大罔弗知,今其可亢怫于天道而不归有德欤。时用询谋,佥曰:公昭考文公,格勋德于天地,丕济黔黎。洎公,又躬宣重光。故玄象征见于上,讴讼奔走于下,天之历数,用实在焉,予安敢弗若。是以钦祗圣典,逊位于公。公其享兹天命,保有万国,可不慎欤。”魏帝临朝,遣户部中大夫、济北公元迪致皇帝玺绶。帝固辞,公卿百辟劝进,太史陈祥瑞,乃从之。是日,魏帝逊位于大司马府。
^ 《资治通鉴·卷一百六十六》:庚子,以魏恭帝诏禅位于周,使大宗伯赵贵持节奉册,济北公迪致皇帝玺绂。恭帝出居大司马府。
^ 《资治通鉴·卷一百六十九》:周主命司宪大夫拓跋迪造《大律》十五篇。二月,庚子,颁行之。其制罪:一曰杖刑,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自六十至百;三曰徒刑,自一年至五年;四曰流刑,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五曰死刑,罄、绞、斩、枭、裂;凡二十五等。
^ 《2008~2017年陕西三国隋唐宋元明清考古综述》, 《考古与文物》, 2018年, (第5期): 11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