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總理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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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

Emblem of 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svg
內閣總理大臣紋章



Shinzō Abe Official.jpg

現任
安倍晋三

2012年12月26日就任

尊稱
總理、總理大臣、首相、阁下
官邸
总理大臣官邸(位於東京永田町)
任命者
天皇(國會先行指名)
任期
無限制,連選得連任[註 1]
首任
伊藤博文
设立
1885年
副職
副總理(非法定職位)
網站
www.kantei.go.jp











日本

富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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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總理大臣官邸,於2003年落成




內閣總理大臣紋章「五七桐花紋」,亦為日本政府之代表徽章





日本自衛隊使用的内閣總理大臣代表旗

































日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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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總理大臣(日语:内閣総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ないかくそうりだいじん Naikaku sōri daijin */?)是日本最高行政首長,主要職責為領導內閣的運作,主持內閣會議日语閣議 (日本),以及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施政報告。其須符合文民及國會議員身分,經國會選出後再交由天皇任命。中文常稱該職為日本首相,在日本則簡稱為總理大臣総理大臣そうりだいじん Sōri daijin ?)、總理総理そうり Sōri ?)、首相首相しゅしょう Shushō ?)等,尊稱「閣下」[1]。現任(第98任)為自民黨籍的安倍晋三,自2012年12月26日起就職。




目录






  • 1 概述


    • 1.1 創設之初


    • 1.2 明治憲法情形


    • 1.3 現行憲法情形




  • 2 職位變更形式


    • 2.1 選出與就職


    • 2.2 卸任與解職




  • 3 權責


  • 4 注释


  • 5 參考文獻


  • 6 參見


  • 7 外部鏈結





概述



創設之初


日本設置內閣總理大臣之職位,是在1885年隨著內閣制度的創立而開始的,以取代過往在律令制中執掌國家行政權的太政大臣(三公之首),比日本第一部現代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施行時間1890年11月29日還早,第一任為1885年12月22日就任的伊藤博文。


事實上,《大日本帝國憲法》並沒有明文設置「內閣總理大臣」這個官職,僅設置「國務大臣」,即內閣閣員;內閣總理大臣職務的法源依據,則是來自先後於1885年及1889年頒布的《內閣職權日语内閣職権》與《內閣官制日语内閣官制》,後者便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為「各(國務)大臣之首領」,主要功能為統合整個內閣,但也僅有「同輩者之首英语Primus inter pares」的地位,在法律上對於其他國務大臣沒有任免權。如果內閣成員間發生意見分歧導致國政無法推行,只能走向總辭日语内閣総辞職一途。由於當時的法律同時規定軍部日语軍部大臣(陸軍與海軍大臣)必須由現役軍人擔任,導致軍部可以此干預內閣總理大臣、乃至於整個內閣的人事權,這種現象在昭和初期日本法西斯主義抬頭後尤其明顯。



明治憲法情形


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的體制下,內閣總理大臣是由天皇親自任命的(此方式稱為「大命降下日语大命降下」),但因不是憲法規定的職位,其任命方式曾因時局變遷而多次改變。最初是由元老向天皇薦舉,因而常由推翻江戶幕府的明治维新有功人員出任;直到大正民主時期,在當時自由民主浪潮的氛圍下,則多由眾議院多數黨的黨魁出任,此慣例被稱為「憲政之常道日语憲政の常道」;進入昭和時代後,隨著日本逐漸進入戰時體制、以及最後一位元老西園寺公望的逝世,改為由內大臣召集的「重臣會議日语重臣会議」舉薦,又轉變成現役軍人或軍部相關人士出任的局面。


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政治實權掌握在天皇手上,而天皇又是祖神的象徵,因此內閣總理大臣變成「有責無權」的情形,在大日本帝國時代的內閣任期反而並不穩定。



現行憲法情形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日本帝國憲法》被現行的《日本國憲法》取代,內閣總理大臣的職務才連同整個內閣組織列入憲法之中。在以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為基礎的新憲法中,內閣總理大臣被賦予許多舊憲法時代沒有的政治權力,例如可自行任免國務大臣,而不需要天皇或國會的同意,使其握有實權、而真正成為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首位依據《日本國憲法》就任的內閣總理大臣,為1947年5月24日上任的時任日本社會黨委員長片山哲。



職位變更形式



選出與就職


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議員在參眾兩院議員中提名人選,並召開聯席會議以進行表決(正式名稱為「內閣總理大臣指名選舉」,通稱為「首班指名」),後再由天皇進行形式上的任命。為了避免戰前軍人干政的狀況重演,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內閣總理大臣必須由「文民」擔任;此處對「文民」沒有明確定義,通常被認為是指未曾在舊日軍服役、或是不具備現役軍人(現指在自衛隊服役日语自衛官)身分者[2]


因为内阁总理大臣非直选产生,而是由國會從其議員中選出,因而多由國會多數黨、或是聯合政府成員政黨的黨魁出任。特別的是,《日本國憲法》施行以來的內閣總理大臣均由眾議院議員出任,這已形成一種憲政慣例。《日本國憲法》虽然有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的产生程序,却没明确规定其任期,但是各党的党章均對党魁任期有所规定,因而等同間接規範了內閣總理大臣的任期;例如從創黨以來長期維持一党独大局面的自民党,就规定党总裁3年一任,原则上只能连任两届。而國會議員的任期限制,也間接規範了內閣總理大臣擔任時間。



卸任與解職



權責


根据《日本国宪法》以及其他法令,总理大臣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 组织内阁,任命并任意罢免国务大臣(《日本国宪法》第68條)

  • 允许对在任国务大臣起诉(《日本国宪法》第75條)

  • 代表内阁向國會提出议案(《日本国宪法》第72條)

  • 代表内阁向國會报告一般国内事务与外交关系(《日本国宪法》第72條)

  • 代表内阁指挥监督各个行政部门(《日本国宪法》第72條)

  • 与专职国务大臣共同签署法律及政令(《日本国宪法》第74條)

  • 主持内阁会议(《内阁法》第4條第2项)

  • 指定内阁总理大臣及专职国务大臣的代理人(《内阁法》第9条、10條)

  • 擔任皇室會議日语皇室会議議長(《皇室典範》第29条、33条)

  • 發佈緊急命令(《警察法》第71條)

  • 執掌自衛隊的最高指揮監督權(《自衛隊法》第7條)

  • 間接侵略日语間接侵略或其他緊急狀態,一般警察不可能維持治安時,命令自衛隊出動維持治安(《自衛隊法》第78條)


  • 中央選舉管理會日语選挙管理委員会委員之任命及罷免(《公職選舉法》第5條之2)


  • 日本放送協會經營委員會委員之任命(《放送法》第16條)



注释




  1. ^ 現行日本法律對於總理大臣任職時間沒有直接限制,而是間接透過國會議員的任期來規範。實際情形詳見現行憲法情形章節。



參考文獻





  1. ^ 日本国首相官邸网页,2015-6-7


  2. ^ 1973年(昭和48年)12月19日(72回国会)の衆議院建設委員会において、大村襄治政府委員(内閣官房副長官)は「政府といたしましては、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項の文民につきましては、「旧陸海軍の職業軍人の経歴を有する者であって、軍国主義的思想に深く染まっていると考えられるもの」、それから「自衛官の職に在る者」、この二つを判断の基準にいたしているわけでございます。」と答弁してい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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