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御史




监察御史,中國古代官職之一,御史的一種,隋朝开始设置。為制衡行政機構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員。監察御史不僅可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之權力,並對府州縣道等衙門進行實質監督,也可在監察過程中對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防範公家官吏侵害人民權益、或者是成為貪贓枉法的貪官污吏。


類似於近代世界各國的督察處、政風室、ICAC、查貪局、清廉會、廉政署、監察院等等。




目录






  • 1 唐朝


  • 2 明朝


    • 2.1 十三道監察御史


    • 2.2 巡按御史




  • 3 清朝


  • 4 中華民國監察委員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


  • 6 参考文献


  • 7 延伸閱讀





唐朝


唐朝御史台分为三院,其中监察御史属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六典),為正八品,品秩雖低但权限广。



明朝


明朝設立十三道監察御史,共有一百一十人,為正七品。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有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有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有八人,雲南有十一人。



十三道監察御史


十三道監察御史,主管察糾內外百官,或者可以明章面奏彈劾,或者可以密奏彈劾。在內兩京清查監獄訴訟案件的審理有無拖延冤枉;巡視京都軍營;監督鄉試、會試以及武舉考試;巡視光祿寺;巡視倉庫;巡視內庫、皇城、五城等[1]


除十三道各自負責的行政區內事宜,各道亦協管兩京、直隸(北直隸、南直隸)衙門,其中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事宜[2]



















































































































名称 人數 直轄 協管兩京、直隸各司 協管衛所 备注
浙江道 十人 浙江提刑按察司
中軍都督府、廬州府

府軍左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金吾前衛、留守中衛、神策衛、應天衛、和陽衛、廣洋衛、武功中衛、武功後衛、茂陵衛、牧馬千戶所、廬州衛、六安衛

江西道 十人 江西提刑按察司
前軍都督府、淮安府

府軍前衛、燕山左衛、龍江左衛、龍江右衛、龍驤衛、豹韜衛、天策衛、寬河衛、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九江衛、武清衛、龍門衛

福建道 七人 福建提刑按察司
戶部、寶鈔提舉司、鈔紙局、印鈔局,承運、廣惠、廣積、廣盈、贓罰、甲乙丙丁戊字、天財、軍儲、供用、行用各庫;常州府、池州府
在京金吾後、武成中、飛熊、武功左、武功右、武功前、獻陵、景陵、裕陵、泰陵十衛,定邊、開平中屯二衛,美峪千戶所
四川道 七人 四川提刑按察司
工部、營繕所、文思院、御用監、司設監、神宮監、尚衣監、都知監,惜薪司,兵仗、銀作、巾帽、針工、器皿、盔甲、軍器、寶源、皮作、鞍轡、織染、柴炭、抽分竹木各局,僧錄司、道錄司

府軍衛、濟州、大寧前、蔚州左、永清左五衛,蕃牧千戶所,及直隸松江府、廣德州,金山、懷安、懷來各衛,神木千戶所,播州宣慰司,石砫宣撫司、西陽宣撫司、天全六番招討司

陝西道 八人 陕西提刑按察司
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韓、秦、慶、安化府,及和州

府軍後衛、鷹揚衛、興武衛、義勇右衛、橫海衛、江陰衛、康陵衛、昭陵衛,敢勇營、報效營,保定左、右、中、前四衛

雲南道 十一人 雲南提刑按察司
順天府、廣備庫、永平府、廣平府

羽林前衛、通州衛、通州左衛、通州右衛、涿鹿衛、涿鹿左衛、涿鹿中衛、密雲中衛、密雲後衛、永平衛、山海衛、盧龍衛、撫寧衛、東勝左衛、東勝右衛、大同中屯衛、營州五屯衛、延慶衛、延慶左衛、延慶右衛、萬全左衛、萬全各衛,居庸關、黃花鎮、寬河、武定千戶所

河南道 十人 河南提刑按察司
禮部、都察院、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尚寶司、中書舍人、欽天監、太醫院、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直殿監、酒醋面局、鐘鼓司、教坊司;揚州府、大名府
在京羽林左、留守前、留守後、神武左、神武前、彭城六衛,伊、唐、周、鄭四府,及兩淮鹽運司,揚州、高郵、儀真、歸德、寧山、潼關、神武右各衛,泰州、通州、汝寧各千戶所
廣西道 七人 廣西提刑按察司
通政司、六科
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騰驤左、騰驤右、武驤左、鎮南、瀋陽左、會州、富峪、忠義前、忠義後十二衛,及直隸安慶、徽州、保定、真定四府,安慶、新安、鎮武、真定各衛,紫荊關、倒馬關、廣昌各千戶所
廣東道 七人 廣東提刑按察司
刑部、應天府
在京虎賁左、濟陽、武驤右、瀋陽右、武功左、武功右、孝陵、長陵八衛,及直隸延慶州,開平中屯衛
山西道 八人 山西提刑按察司
左軍都督府、鎮江府、太平府、晉府長史司

錦衣衛、府軍右衛、留守左衛、驍騎左衛、驍騎右衛、龍虎衛、龍虎左衛、大寧中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英武衛、水軍左衛,鎮江衛、建陽衛、瀋陽中屯衛,平定、蒲州二千戶所

山東道 十人 山東提刑按察司
宗人府、兵部、會同館,禦馬監,典牧所,大通關、鳳陽府,徐州、滁州

羽林右衛、永清右衛、濟川衛,及中都留守司,遼東都司,中都留守左、留守中、鳳陽、鳳陽中、鳳陽右、皇陵、長淮、懷遠、徐州、滁州、泗州、壽州、宿州、武平、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後、瀋陽中各衛,洪塘千戶所

湖廣道 七人 湖廣提刑按察司
右軍都督府,五城兵馬司
留守右衛、武德衛、忠義右衛、虎賁右衛、廣武衛、水軍右衛、江淮衛、永陵衛,遼、梁、岷、吉、華陽五府,荊、襄、楚三府長史司,及興都留守司,直隸甯國府,甯國、宣州、神武中衛、定州衛、茂山各衛
貴州道 七人 貴州提刑按察司
吏部,太僕寺,上林苑監,內官監、印綬監

旗手衛,及長蘆鹽運司,大寧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河間、順德三府,保安州、蘇州、太倉、鎮海、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宣府前、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右、蔚州、永甯各衛,嘉興、吳淞江、梁城、滄州、興和、長安、龍門各千戶所



巡按御史



明成祖永樂年間,派遣監察御史至各地巡視政情,稱「巡按御史」,簡稱巡按,職權似漢朝之刺史。巡按兩字,指「」行各地,「」考視察[3]巡按雅稱為「代天巡狩」[4],巡按御史只是四品以下的欽差官員種類之一,並不是後世所稱的「欽差大臣」,即所謂「欽使」。


在外巡按的御史,北直隸兩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軍隊、提督學校,兩京各有一人;萬曆末年,南京增設一人。巡視鹽政,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王大臣、府州縣官等各方面考察,特有舉報彈劾權力,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須立即裁決。巡行所至地區,必須先審查案件罪犯,調查訴訟案卷,有事實出入,必須依理辨明。各祭祀壇場,審查其牆壁房屋祭祀禮儀。體恤孤苦老人,巡視倉庫,清查錢糧,勉勵學校,表彰善者,清除豪強敗類,以此匡正風俗、振揚綱紀。凡事政事得失、軍民利弊,都要直言。有重大政事,須在朝廷會報。都察院總理憲章綱紀,只要有所見聞,必須糾正巡察。各御史糾察彈劾的事,必須寫清年月與證據,不得以空話詆毀,挑剔細節。出外巡按后覆命,都御史必須複查稱職與否后上奏。凡是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贓物者,從重論處[5]



清朝


清朝監察御史基本沿襲明制。在清朝,此官職配置於朝廷或地方,品秩為從五品。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



中華民國監察委員



1912年,中華民國創立後,以仿效御史諫官制度之優點,始設監察院。


依照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五權憲法的論述為基礎,除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權分立政體外,另外獨立出考試、監察,用意係落實民權,將公職考選、對政府要員之監察之兩項國家權力歸還全民。監察權的獨立也系統性的避免國會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直接的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


行使監察權責的人員為監察委員。監委之選舉,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原文,由省、市議會執行監委之選舉。而在民國81年(1992年)5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增修,改為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始任之。後於民國89年(2000年)4月,監委任免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




参考文献





  1.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後改科員。”


  2.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十三道各協管兩京、直隸衙門;而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


  3. ^ 《新唐書》百官志:「監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


  4. ^ 程登吉《幼學瓊林》文臣:「代天巡狩,贊稱巡按。」


  5.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宣德四年設立鈔關御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攢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諸御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複命,都御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延伸閱讀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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