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1]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目录






  • 1 民法的語源


  • 2 民法與商法


  • 3 民法典


    • 3.1 中国的民法典




  • 4 民法发展历史


    • 4.1 緣起


    • 4.2 产生


    • 4.3 民法原则


    • 4.4 发展历程




  • 5 民法的体系


    • 5.1 法国式体系


    • 5.2 德国式体系




  • 6 参考文献


    • 6.1 引用


    • 6.2 来源




  • 7 参见


  • 8 外部链接





民法的語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規範具備羅馬公民權的人民,之間的各种法律关系,不具備羅馬公民權的其他异邦人與羅馬公民之間的法律关系則由萬民法規範。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清末变法圖強時,即有編成「大清民律草案」,雖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於清光緒33年時設立修訂法律館,草擬之大清民律,宣統3年8月時完成,但未及施行,清朝即由民國所取代。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民法的起源(實際上,中國真正開始出現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當時的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參照前清及民國成立初期編訂的民律草案完成民法法典的制定,陸續予以頒布施行)。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為直接與間接法源。《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便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即是對民法的法源規範。當中的法律、習慣、法理即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謂的間接法源,指學說與判例而言。現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債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民法與商法


關於如何規律司法上的關係,立法上有採「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規律個人關係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規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國、法國、二戰前的日本,在中國,自二十世紀初國民政府立法之際,決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現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還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項的法律,称為特別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中国的民法典


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1929年-1931年制定并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由於這部民法典的制定以北洋政府編纂的民法典為基礎,著重參考了《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也吸收了《日本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等世界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廣泛借鑒了各國民事立法的經驗教訓,又是一部主要由學者起草制定的民法典,因此,其在學理上無可挑剔,立法水平十分高超。但是,《中華民國民法》也有一些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特點,其次在制定之後不久相對難以推廣。《中華民國民法》採取的德國民法的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8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組,開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該起草小組1999年統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部合同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又與2007年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制定,但是,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民法典的制定工作直到現在還沒有完成。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试图于2020年时将全部民法各专门法归并整合为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民法发展历史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由此可见民法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因此,民法的发展历史基本可与大陆法系发展历史划等号。



緣起


12世纪(相传为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因战乱而佚失数百年的《国法大全》抄本,学者们在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对《国法大全》进行考订和注释,形成了欧陆法系法学中最早的“注释法学派”。随之而来的罗马法复兴,使得近代民法产生了理论基础



产生


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近代民法的理论技术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而当时欧洲法律水准普遍低于罗马法,产生了民法立法的可能和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理念自由、平等以及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观念,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广为传播。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希望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民法以及民法法系的正式形成。随着拿破仑的征战,《法国民法典》被推广到几乎整个欧洲大陆,并凭借殖民关系,辐射到世界,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与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大陆法系。随后,伴随着德国统一,传统欧洲秩序被打破,作为民法法系最新学术成果在20世纪初的集大成者《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正式颁行,民法走向成熟,随后兴起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均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影响。民法两大支系即法国系与德国系成为了民法的主要代表。



民法原则


狄骥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有三个原则:契约自由、私权不可侵犯以及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发展主要为:民事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过错责任、权利本位、诚实信用;拥有独立的物权原则,此类原则以及衍生是否为《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存在争议。需要说明的是,两大支系对部分共同原则的内容和认可度均存在重大区别。比较法学者基本认为两大支系立法理念亦存在巨大差异。



发展历程


早期民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其特点为契约自由至上主义和所有权绝对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现以及早期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特点。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经济时代,反映时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范《德国民法典》诞生。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特点为内容上的对契约自由及所有权的限制和社会立法;形式上精确的法律术语以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是,两大民法典派系并无取代之意,事实上《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现今仍分别为大陆法系主要的派别。两大传统民法派别都有其特点及不足,随着时代发展,与英美法系的借鉴和交流,随后产生了折衷主义流派,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此派民法典在传统上属于《德国民法典》派系,但又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以及《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并且对《德国民法典》的许多主要概念如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折衷主义发展。但是此系民法典与传统上的德法两大派系不同,是否具有足够鲜明的特征使其可以成为大陆法系的真正第三派系,在学术界仍有争议。主要在于其依旧表现出强烈的《德国民法典》特征。但在介绍民法传统两大支系时,仍要单独讲述折衷主义流派,已经成为学界通行做法。目前认为折衷主义学派代表了民法典发展方向的观点有很大影响。



民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的民法主要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两种,分别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法国式体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



  • 第一编:人

  • 第二编: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 第三编: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德国式体系


德国民法典[2]以《學說匯纂》為藍本,采用5编结构,为目前世界上较多采用的体系结构,《中華民國民法》採之。下为该体系中较为典型的结构:



  • 第一编:總則

    • 第一章 人

      • 第一節自然人、消費者、企業經營者

      • 第二節法人



    • 第二章 物及動物

    • 第三章法律行為

      • 第一節 行為能力

      • 第二節意思表示

      • 第三節契約

      • 第四節條件及期限

      • 第五節代理及代理權

      • 第六節允許及承認



    • 第四章 期間与期日

    • 第五章 消滅時效

    • 第六章 物行使權利、自衛行為、自助行為

    • 第七章 提供擔保



  • 第二编:债之關係法


    • 债权总则

      • 契约

      • 侵权行为

      • 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



    • 债权分则



  • 第三编:物权法

    • 占有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第四编:親屬

  • 第五编:继承







参考文献



引用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2. ^ 德國民法典原文全文. 德國司法及消費者保護部(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2017/12/30].  请检查|access-date=中的日期值 (帮助)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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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



  • 鄭玉波. 《民法總則》. 三民書局. 1982. 


  • 梁慧星. 《民法总论(2001版)》. 法律出版社. 2001. ISBN 7-5036-1851-5. 


  • [意]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 由黄风翻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ISBN 7-5620-0775-6. 




参见



  • 物权法

  • 合同法

  • 民事訴訟法

  • 民法 (中華民國)


  • 民法大綱 (英美法系)(Outline of civil law (common law))



外部链接



  • 契约自由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 缔约过失责任与契约自由

  •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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