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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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日本国憲法第9条
假名
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平文式罗马字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
































日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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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语:日本国憲法第9条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だい9じょう Nihonkoku Kenpōdaikyūjō)即規定《日本國憲法》三大原則作為和平主義,成為《日本國憲法》第二章的主要內容,包括放棄戰爭、不維持戰力、不擁有交戰權。《日本國憲法》也因而得名「和平憲法」或「非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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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日本國憲法













目录






  • 1 主旨


  • 2 第九條解釋問題


    • 2.1 戰爭的定義


    • 2.2 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


    • 2.3 戰力的定義


    • 2.4 自衛隊


    • 2.5 集體自衛權




  • 3 歷史上的第九條


  • 4 參見


  • 5 參考資料


  • 6 外部連結





主旨





陸上自衛隊隊員持64式步槍與刺刀




防衛廳改制為防衛省


全部憲法的條文主要為:



  • 否決非自我防衛的戰爭行為

  • 否決一切的戰爭行為及戰力

  • 保有在一般防禦範圍的戰力

  • 不承認国家交战权



第九條解釋問題


第九條中戰爭的定義,「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暗含耐人尋味的文字。如“为达到前项目的”就至少有两种解释:如果“前项目的”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话(“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那日本只要保留陆海空军就违反了第一款,故不能保留之;但如果“前项目的”是指第一款的后半句话(“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那日本可以基于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手段以外的目的(比如自卫)而保留武装力量。



戰爭的定義


根據國際法。國家對外宣戰,戰爭即開始。



為了解決國際紛爭所使用的手段



  1. 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

  2. 建立機制,不放棄對話溝通

  3. 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



戰力的定義


為了達到第九條的目的,日本只能保有基本自我防衛的基本國防軍備。


日本軍事分析家小川和久提出,自衛隊隊員屬於非合法戰鬥人員,萬一戰爭開打,無法受到國際法保障成為俘虜。



自衛隊




反對修改第九條的抗議活動


《日本國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第九條放棄武裝,所以解散了舊日軍,禁止侵略戰爭,只能維持自我防衛。但一開始並沒有成立自衛隊。


之後隨著1950年韓戰的爆發,美國容許日本再度重新武裝。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示下,日本政府於該年8月10日組建直屬於總理府(今內閣府)的「警察預備隊」。1952年,日本政府陸續成立「海上警備隊」、「保安廳」,並將警察預備隊與海上警備隊統合分別改組為保安廳統轄的「保安隊」與「警備隊」;此兩支陸水治安部隊,實際上都具有準軍事組織的性質。1954年7月1日,日本政府將保安廳改組為防衛廳,同時成立由防衛廳管轄的自衛隊,分為陸上自衛隊(保安隊改編而成)、海上自衛隊(警備隊改編而成)與航空自衛隊(新設置)。



集體自衛權


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就算聯合國還沒下令出兵,主權國家還是擁有單獨自衛或集體自衛權。但是日本官方立場一直都不願意承認運用集體自衛權日本就可以出兵,各方一直對此都有爭議。


直到2014年6月,自民黨與公明黨達成協議,允許在修改憲法解釋下行使部分集體自衛權。2014年7日1日,臨時內閣會議正式決定,修改憲法解釋,解禁集體自衛權。這個方法是走後門,沒有經過議會的民主討論來修憲,而是由內閣決定重新解釋憲法。



歷史上的第九條



  • 1946年(昭和21年)
    • 11月3日 - 日本國憲法公布


  • 1947年(昭和22年)
    • 5月3日 - 日本國憲法實行


  • 1950年(昭和25年)
    • 6月25日 - 爆發朝鮮戰爭


  • 1951年(昭和26年)
    • 9月8日 - 簽署舊金山和約、簽署美日安保條約


  • 1952年(昭和27年)

    • 4月26日 - 設置海上警備隊日语海上警備隊

    • 8月1日 - 設置保安廳日语保安庁

    • 10月15日 - 警察預備隊改組為保安隊日语保安隊



  • 1954年(昭和29年)

    • 3月8日 - 締結美日相互防衛援助協定日语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相互防衛援助協定(MSA協定)

    • 7年1日 - 設置防衛廳、保安隊與警備隊再改組



  • 1992年(平成4年)
    • 6月15日 - 成立PKO協力法日语国際連合平和維持活動等に対する協力に関する法律


  • 1999年(平成11年)
    • 5月28日 - 成立周邊事態法日语周辺事態に際して我が国の平和及び安全を確保するための措置に関する法律


  • 2005年(平成17年)
    • 10月28日 - 自民黨發表新憲法草案。新憲草不修改第9條第1項,但在第2項新建創設國防軍的規定[2]


  • 2007年(平成19年)
    • 1月9日 - 防衛廳改制為防衛省




參見



  • 九條會

  • 日本憲法改正論議文言文日本改憲議

  • 和平主義

  • 自衛權

  • 日本的國家安全英语Defence policy of Japan

  • 核保護傘



參考資料





  1. ^ 链接到维基文库 日本國憲法. 维基文库. 


  2. ^ 新憲法起草委員会. 新憲法草案 (PDF). 自由民主党. 2005 [2009-12-09].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6-02-07). 



  • 人民网文献资料日本国宪法

  • 日本国立公文书馆 天皇署名宪法原文




外部連結



  • (日文)地方自治體議員立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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