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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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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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標誌 | |
行政長官 | 林鄭月娥 |
政務司司長 | 張建宗 |
財政司司長 | 陳茂波 |
律政司司長 | 鄭若驊 |
部門資訊 | |
成立年份 | 1997年7月1日 |
總部 | 香港中西區金鐘添馬添美道2號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gov.hk |
香港政治系列條目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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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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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语: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或港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部門的總稱。在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的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语: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香港回歸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香港政府」一詞變成簡稱,英治時代政府就稱「港英政府」以作識別),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制度。香港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轄下有多名局長負責管理各政府部門[1]。
目录
1 歷史
2 政府部門
3 行政會議
4 公營機構
5 主權移交時各部門名稱上之改變
5.1 行政機構
5.2 職稱
6 首長級職級
7 註釋
8 参考文献
8.1 引用
8.2 来源
9 外部链接
10 参见
歷史
明朝萬曆元年東莞縣分拆新安縣以後,據清朝宣統元年刊印的《新安縣志》所載,今香港全境受位於今深圳南頭的廣東新安縣延福鄉管轄(除清初遷界時期外)。1841年第一次鴉片戰爭尚未結束英軍即登陸香港島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语:Hong Kong Government 或 Government of Hong Kong)[2][3],並出版第一份《憲報》[4]。日佔時期曾短暫受日軍佔據,1945年8月30日重光,香港民間簡稱三年零八個月苦難歲月就是指這日佔時期,續由英國管轄。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中国,香港特區政府成立。
政府部門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又稱作是「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總督的職權。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他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任命也要國務院的批准。
除行政長官外,由以下各部份組成:
- 第一層是司長,即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他們均是由行政長官委任,負責制訂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 第二層是決策局,又稱為政策局,職能類似英國政府的內閣大臣和國務大臣(部長),負責制訂、統籌及檢討特訂範籌,如衞生、運輸、保安等的政策,和監督屬下執行部門的工作。所有決策局又共同組成政府總部。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1日實行問責制之前,所有決策局均只向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負責;實行問責制後,改為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2005年10月12日新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在他首份施政報告中又改為決策局先向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匯報,二人才再向行政長官匯報。
- 第三層是部門,是政府政策的執行部門,例如衞生署、警務處等。
另外少部分機構如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等皆直屬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基本法組成,是行政長官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長及局長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他們主要來自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
公營機構
香港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為數不少的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這些機構由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例子有: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醫院的醫院管理局、協助香港工業發展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
主權移交時各部門名稱上之改變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其规定更改部分政府机构名称。
行政機構
香港政府改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局改稱行政會議
布政司署改稱政府總部
布政司辦公室改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財政司辦公室改稱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律政署改稱律政司
布政司署政務科改稱民政事務局
布政司署憲制事務科改稱政制事務局
- 其餘原隸屬布政司署的決策科(如:布政司署運輸科、布政司署保安科等)均改稱局(運輸局、保安局);其首長由司(運輸司、保安司)改稱局長(運輸局局長、保安局局長)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改稱廉政公署
皇家香港警務處(副名皇家香港警察隊)改稱香港警務處
皇家香港天文台改稱香港天文台
人民入境事務處改稱入境事務處
政務總署改稱民政事務總署
政務處改稱民政事務處
核數署改稱審計署
職稱
香港總督大致由行政長官取代
布政司改稱政務司司長
財政司改稱財政司司長
律政司改稱律政司司長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改稱廉政專員
海關總監改稱海關關長
政務專員改稱民政事務專員
- 原隸屬布政司署的決策科首長由司(運輸司、保安司)改稱局長(運輸局局長、保安局局長);副首長由副司(副運輸司、副保安司)改稱副局長(運輸局副局長、保安局副局長[5])[註 1]
另見香港立法會及香港司法機構
首長級職級
名稱 | 薪級 | 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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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級 | D10 | 原為政務司司長職級,高官問責制實行後取消 |
首長級 | D9 | 原為財政司司長職級,高官問責制實行後取消 |
首長級甲一級或同級 | D8或同級 | 決策局常任秘書長、警務處處長[註 2]、廉政專員[註 3] |
首長級 | D7 | 第一組部門首長:教育署署長及房屋署署長,第 I 組部門分別與所屬決策局合併後,再沒有人員出任首長級薪級第7點的職位。不過,薪常會建議暫時保留首長級薪級第7點,以備日後部門可能重新分類。 |
首長級 | D6/D7 | 審計署署長[註 4] |
首長級甲級或同級 | D6或同級 | 第 II 組部門首長,如:路政署署長;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表4,相當於 D6,如:入境事務處處長 |
首長級 | D5 | 第 III 組部門首長,如:庫務署署長 |
首長級乙一級 | D4 | 決策局(高級)副秘書長、第 I 組部門副署/處長 |
首長級乙級 | D3 | 決策局副秘書長、第 II、III 組部門副署/處長、第 I 組部門高級助理署/處長 |
首長級丙級 | D2 | 決策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部門助理署/處長 |
首長級 | D1 | 決策局總助理秘書長、主管級專業人員,如:總工程師 |
D0.5 | 高級政務主任(總薪級表第45-49點) | |
D0 | 政務主任(總薪級表第27-44點) |
律政司薪級表與行政人員分開;律政司司長原屬 DL7,為律政人員最高,政府官員第三高級別,僅次於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但在實行高官問責制之後取消。
註釋
^ 此職位於高官問責制實行後改稱副秘書長,不同於2008年新設的政治委任副局長。
^ 警務人員薪級表59,相當於D8。
^ 廉政專員不屬香港公務員,但薪酬與D8掛鈎。
^ 審計署署長不屬公務員,但薪酬相當於D6至D7。
参考文献
引用
^ 香港政府部門組織架構
^ Wiltshire, Trea. [First published 1987] (republished & reduced 2003). Old Hong Kong - Volume One. Central, Hong Kong: Text Form Asia books Ltd
^ 1997: Hong Kong handed over to Chinese control BBC Accessed 2008-10-16.
^ Hongkong Gazette 1st May, 1841 香港政府憲報 一八四一年 五月一日 [1][永久失效連結]
^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PDF). 時立法會. 1998-03-19 [2016-0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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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页
- http://www.csb.gov.hk/print/tc_chi/admin/pay/952.html
- https://www.gov.hk/tc/about/govdirectory/govchart/index.htm
外部链接
- 香港政府一站通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繁體、簡體[永久失效連結])
- 常任秘書長及部門首長名單
- 香港政府首長級薪級表
参见
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四屆政府(梁振英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林鄭月娥政府)- 香港政治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 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 香港公務員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前任: 香港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997年7月1日至今 | 現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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