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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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英文名稱
Civil Servants Election And Recall Act
別名、略稱
選罷法
施行日期
1980年5月14日
修正次數
30(記錄)
最新修正
2018年5月9日
法規類別
類別
法律
改組前類別
內政法規民政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沿革
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80年1月10日由內政部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1044)


  • 內政、法制、司法委員會於1980年4月14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80年5月2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80年5月6日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决

  • 1980年5月14日由總統蔣經國公佈後,自1980年5月14日起施行


備註

原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律名稱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




目录






  • 1 相關議題與爭議


    • 1.1 罷免機制與門檻


    • 1.2 增修罷免條件


    • 1.3 無黨籍無法推派監票員


    • 1.4 開票不得攝影


    • 1.5 參選、選舉年齡調降




  • 2 相關


  • 3 參考資料


  • 4 外部連結





相關議題與爭議



罷免機制與門檻



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擁核立委,當時的立法院在罷免連署期間緊急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並通過「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之規定,使得罷免難度更加提高。



增修罷免條件


2012年(民國101年)9月,邱文彥、紀國棟、謝國樑、吳育昇、江啟臣、李慶華六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將原「提案人、連署人皆須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之規定,再加附「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1]使門檻不低的罷免提案,再增加實際執行難度,因而不利公民行使參政權利,引發爭議。
2013年11月29日,國民黨團在立法院將此草案逕付二讀,由於憲法133實踐聯盟當時正發動罷免立委吳育昇,因此被稱作「吳育昇條款」[2]。2014年5月13日,國民黨又將此修正草案提出要在院會審議,由於當時正值割闌尾計畫發動罷免行動期間,因此再次成為焦點,而又被諷為「反割闌尾條款」[3]。當日台灣團結聯盟與民主進步黨立委霸佔主席台杯葛院會議程,經朝野協商後,決定暫不審議此爭議條款[4]



無黨籍無法推派監票員


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但2014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台北市長選舉,由於最大的在野黨民主進步黨並未推出參選人,依此法律規定,僅有中國國民黨能夠推薦監察員,因而引發爭議,且此規定限制了政黨得票比率之規定,對於無黨籍參選人及小黨亦不公平,因而提起修法之議。但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認為這是「柯文哲自肥條款」並強烈反對[5],目前並未完成修法。2014年8月,中選會認為可引用選罷法59條第5項第1款,當監察員不足二人時,可由未推派候選人之政黨或組織團體「推薦地方公正人士」監票,暫時化解監察員問題[6]



開票不得攝影


選罷法規定,為維護祕密投票,「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但對於開票所則無相關規定。2014年9月,因公民團體「監票者聯盟」訊問中央選舉委員會開票時是否可攝影時,中選會先以民國72年(1983年)10月11日中選一字第八〇〇六號函釋為依據,認為「為維持開票所秩序,民眾於開票期間站在觀眾席上攝影,應予以制止。」,而對於函釋未明定之「坐在觀眾席上攝影」,亦認為應予以制止,因而出現此項爭議。9月24日,中選會發布新聞稿,認為「開票過程如准許民眾攝影,無異提供賄選者檢驗買票成果機會,有助長賄選暴力歪風,影響選舉公平之虞。 」[7],,並認為是依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投開票所裡面不可以有任何不正當行為」制止,引發立委質疑中選會違法擴大解釋[8]。9月26日,多個民間團體到中選會抗議此項解釋,並遞交陳情書[9]


2015年10月20日,中選會決議,開票所開放民眾攝錄影[10]



參選、選舉年齡調降


選罷法第14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由於世界上大多數地區都以18歲為最普遍的投票年齡,一直都有調降選舉年齡的聲浪,但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而2004年第七次修憲後,修憲難度大增。2014年10月21日,丁守中等52名立法委員項司法院聲請釋憲,望能透過釋憲調降選舉年齡至18歲[11]



相關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公民投票法



參考資料


[帮助]




  1. ^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之「院總第1044號 委員提案第13747號」. 2012-09-15. 


  2. ^ 曾韋禎、李宇欣. 罷免須附身分證影本 吳育昇條款逕付二讀. 自由時報. 2013-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6). 


  3. ^ 反割闌尾條款 綠動員力阻. 蘋果日報. 2014-05-13. 


  4. ^ 【更新】立院三讀選罷法 反割闌尾條款不處理. 蘋果日報. 2014-05-13. 


  5. ^ 翁嫆琄. 修選罷法 蔡正元批「柯文哲自肥條款」. 新頭殼. 2014-07-30 [2014-10-22]. 


  6. ^ 顏振凱. 蔡正元阻擋無效 柯P可望也有人助監票. 風傳媒. 2014-08-23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6). 


  7. ^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6). 


  8. ^ 黃揚明. 【更新】不可攝影 段宜康:中選會幫助作票. 蘋果日報. 2014-09-25 [2014-10-22]. 


  9. ^ 蘇芳禾. 中選會禁止開票站、坐攝影 民團:難道要跪著嗎?. 自由時報. 2014-09-26 [2014-10-22]. 


  10. ^ 李順德. 選舉開票所 將可攝錄影. 聯合報. 2015-10-21 [2015-10-21]. 


  11. ^ 項程鎮. 投票年齡降為18歲 朝野立委聲請釋憲. 自由時報. 2014-10-21 [2014-10-22].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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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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